十堰公司工商注冊代理記賬公司洲津財稅給大家講解下總分公司之間資產調撥是否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增值稅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分公司和總公司屬于兩個不同的機構,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移送貨物是否需要視同銷售,需要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空間,即總分公司是否在同一個縣(市);二是移送目的,是否用于銷售。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這里的購貨方是指客戶,只有向客戶開具發票,并且收取貨款才能定性為用于銷售。從這個角度來說,生產資料內部調撥,就不屬于政策所講的用于銷售,不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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