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增值稅后續該怎么處理?十堰公司工商注冊代理記賬公司洲津財稅解釋如下: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自生效之日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申請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未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補開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轉登記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需要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當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通過離線方式開具增值稅發票。
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1.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2.調整后的應納稅額大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后仍有余額的計入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并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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